最近一段时间,我发现我们班的孩子在私下里交换物品,或是互相借用。交换或借用的东西都很小,有些是课外书,有些是碟片等,但在我们看来,事情虽小,但应引起我们的重视。于是,我平时暗暗观察,是哪些小朋友在交换物品或是借用,借用以后有没有及时归还,等等。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,我发现他们还是能处理好自己的事情的,也能及时归还,这让我很放心。同时,在书上,我也看到了这样一个故事:
小琪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,今年12岁。受父亲的影响,小琪从小就对花花绿绿的邮票感兴趣。父亲为了培养小琪的集邮兴趣,每年都带他去参观各种集邮展,还经常买一些小琪喜欢的邮票让他欣赏和收藏。小琪的同学知道小琪喜欢邮票的事情,就带着小琪到他家里去。后来,小琪和他的同学互相交换物品的事情,被他们的父母知道了,把东西换了回来。后来,他们就这件事情咨询了律师,律师说:
根据我国《民通意见》的规定,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、智力状况相适应,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,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,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,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。本案中的两个孩子超过了其行为能力的范围,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。
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规定,效力待定的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即双方家长的追认才可以有效,若有一方不予追认,则孩子之间的交换就属于无效,双方应互相返还所交换的物品。若一方不愿意返还的,另一方家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。若有损坏的,应由孩子的家长赔偿。